上海沐恒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沐恒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0民初1177号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兰金四路**华瀚科技工业园厂房**201-A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同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沐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半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沐恒实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知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