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06民终15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初显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元会,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贵双,男,汉族,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费晓明,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庆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导致上诉人大庆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是否已给付被上诉人***劳务费及给付劳务费的数额事实不清。故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5)萨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43元,退还上诉人大庆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孙文斌
审 判 员  杨社娟
代理审判员  齐少游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邢智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