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博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墨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大庆兴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602执异7号
案外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初显志。
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天凯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军。
被执行人大庆博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大辉。
被执行人大庆墨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庆兴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明刚,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博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墨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大庆兴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大庆市云水清园独立商服1号楼1号商服;云水清园独立商服1号楼1层大厅2层整体、3层整体、4层整体;云水清园独立商服1号楼7室;云水清园独立商服2号楼第2号商服;云水清园独立商服2号楼1层大厅、2层整体、3层整体、4层整体等房产是其在2014年3月12日抵顶工程款取得的,因该房屋2014年没有完工,所以开具抵顶工程款协议及房屋认购书、票据的时间为2015年6月8日;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是异议人,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确认该房屋归案外人所有。
本院查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5日对大庆市云水清园独立商服1号楼整体、独立商服2号整体予以查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27日对以上房屋予以现场查封;本院查封时,大庆市云水清园独立商服1号楼1号商服;云水清园独立商服1号楼1层大厅2层整体、3层整体、4层整体;云水清园独立商服1号楼7室;云水清园独立商服2号楼2号商服;云水清园2号楼1层大厅、2层整体、3层整体、4层整体及独立商服2号楼1层大厅、2层整体、3层整体、4层整体等房屋评估拍卖,案外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2014年3月12日的协议书只能证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兴兴公司在此时有以物抵债的意向,而2015年6月8日双方形成的收据、房屋认购协议书是进一步履行以物抵债约定的行为,但法院在2015年5月25日、2016年5月27日对以上房屋依法查封时,该房屋均由被执行人大庆兴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占有使用(售楼处、库房等);由此可以确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虽然达成了以物抵债的意向,但以物抵债的房屋在法院查封时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而法院查封后被执行人已经无权处分被查封的房屋,故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以物抵债的买卖合同并未能实际履行。因此,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晓东
审判员  詹志彪
审判员  邹吉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王 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