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爱众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四川省华蓥爱众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81财保6号
申请人四川省华蓥爱众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四川省华蓥爱众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15450.5元予以冻结。案外人陈小红向本院提供了价值相当的财产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华蓥爱众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华蓥市华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215450.5元期限为一年; 二、对案外人陈小红提供的担保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四川省华蓥爱众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石华
书记员  吴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