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千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与大庆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萨商初字第4393号
原告:大庆千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翔安大街48-20号。
法定代表人汪卫平,经理,1960年2月16日出生,男,汉族,大庆千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大庆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杏五井西街6-1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千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千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千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千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37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庆千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英林
人民陪审员  吉万霞
人民陪审员  史松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尹小亮
书记员孟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