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庆千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与大庆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民初2326号
原告:大庆千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翔安大街**。
法定代表人:汪卫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洪军,大庆千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大庆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杏五井西街**(铁人园区)iv>
法定代表人:刘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千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千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将诉讼标的额降低至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现原告大庆千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庆千和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陈佰侠
审判员  崔会会
审判员  刘立波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孙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