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庆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黑0604执1675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庆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庆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黑06民终33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执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执行金额合计51662.5元,本案执行费67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存款52336.5元,本院已将其中51662.5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