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民初4120号
申请人: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大道明阳广场C1栋九楼。
法定代表人:苑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潮白河大街2号中兴产业园5号楼。
法定代表人:冷铁松,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0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等。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超
书 记 员 高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