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12802号
原告: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苑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国,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郝景帝,徐州市铜山区***镇长。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葛新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滕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