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561号
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对原告***诉被告**、被告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徐州市恒源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苏031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苏0312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中第7页“330084.98元”补正为“324282.98元”,“325645.38元”补正为“330084.98元”,第7、8页中“57084.99元”补正为“57084.98元”。
审判员  张小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厉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