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执复113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复议申请人徐州市云天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2执异9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2021)苏0722执异90号执行裁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9日作出的(2021)苏0722执异90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审 判 长 杜兴淼审判员李红梅
审 判 员 胡   海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于   学   金
书 记 员 王   诗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