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乐仕通达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九州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执112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九州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联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2309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放弃(2018)粤0305民初20306号案件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诉、申请再审等);二、被执行人现场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50000元;三、申请执行人在收到被执行人支付的该笔款项后向法院提交结案申请。关于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000元,双方协商确定各承担一半。申请执行人收到被执行人现场转账支付的人民币945000元后,确认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被执行人向本院账户转账支付执行费人民币10000元,本院已依法上交国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000元已经由申请人和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1126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炜
书记员 薛创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