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粤0305执保38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天捷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九州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天捷自动化物流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湖北九州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经审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6)苏0211民初7570号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已依法受理为(2017)粤0305民初12605号案件,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苏2011民初757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告湖北九州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在(2016)苏2011民初7570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告湖北九州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冬红
书记员 李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