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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汇千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湖北九州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92民初119号
原告无锡汇千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北九州通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无锡汇千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汇千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9元,由原告无锡汇千物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琼
书记员 李紫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