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0196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华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91972323L,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太平街金枫家园****。
法定代表人:张保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茜,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煜恒,江苏新天伦(常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熟华兴创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MA1PYDNH86,住所,住所地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泾路**div>
法定代表人:戴嘉昆。
原告常熟市华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华兴创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后因被告常熟华兴创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华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常熟市华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一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顾忆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