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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华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与**1、**2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581民初10533号
原告:常熟市华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太平街金枫家园50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保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凝,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星。
被告:**1,男,2002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法定代理人:***,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法定代理人:张琴芬,女,1970年8月5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被告:张琴芬,女,1970年8月5日生,汉族,住常熟市。
原告常熟市华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诉被告**1、***、张琴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凝、高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1、张琴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4700.4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4日,被告**1驾驶电动车在常熟市东南开发区撞击案外人王妙金,致王妙金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妙金在事故发生时与原告存在劳务关系。事发后,王妙金起诉原告公司向其支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金,法院判令原告向其支付84700.40元,原告已履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现原告向被告追偿。
被告**1未作答辩。
被告***辩称,王妙金年纪过高,在道路上从事保洁工作,属于危险行业,原告公司用人不当,应承担一定责任。我儿子**1现在未满18周岁,还在念书,没有经济能力偿付。
被告张琴芬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张琴芬系夫妻关系,被告**1系被告***与张琴芬之儿子。
2017年7月4日8时10分许,被告**1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在常熟市东南开发区富春江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至富春江路“豪冠科技”公交站台处,撞击正在非机动车道内进行路面保洁的王妙金,致王妙金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于2017年7月21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1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妙金不负该起事故的责任。事故后,王妙金被送至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于2018年3月7日对王妙金的伤情作出鉴定,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王妙金因车祸致L1压缩性骨折行成形术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王妙金的误工期为六个月;护理期为一人护理三个月;营养期为三个月。
2018年3月21日,王妙金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即本案原告赔偿各项损失87108.4元(已扣除**1已支付的15000元)。本院经审理后作出了(2018)苏0581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本案原告赔偿王妙金损失84700.4元。2018年7月6日,本案原告履行了付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民事判决书、银行汇款凭证、收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王妙金在为华泰公司提供劳务时与**1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1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妙金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经本院判决由华泰公司赔偿84700.40元。华泰公司已履行了赔偿义务,按照规定华泰公司有权向侵权责任人**1进行追偿。因**1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1、***、张琴芬承担侵权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1、张琴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抗辩等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1、***、张琴芬给付原告常熟市华泰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代偿款84700.4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9元,由被告**1、***、张琴芬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邵宝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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