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利环保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某某、通利环保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11022号
原告:***,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通利环保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马桥村**。
法定代表人:宋永峰,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通利环保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通利环保科技南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且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顾梅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许 燕
书 记 员 丁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