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利环保科技南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9860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告:***,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通利环保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马桥村**。
法定代表人:宋永峰。
原告***与被告***、通利环保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俊驹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孔德莱
书 记 员 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