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3208号
原告:上海安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星火公路18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谢玉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利环保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九华镇马桥村1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安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利环保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安虑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安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琴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