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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6612号 原告:***,男,197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如皋市九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通利环保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九华镇马桥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通利环保科技南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