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湘潭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湘0321执1451号
申请执行人湘潭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湘0321民初76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19年11月2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卓达新材料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11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湘潭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11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11月21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于2019年11月21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11月28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1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万元,尚有5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湘平 审 判 员  谭应援 审 判 员  谭琪弋
代理书记员  王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