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湘0321民初1400号
原告山东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山东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湘潭炜达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已与原告山东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和解。原告山东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山东东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谭歆玲
法官 助理 曾 平
代理书记员 汤白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