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根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与被告***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223民初201号
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被告包头市根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
法定代表人**根继,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又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包头市根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07元,减半收取2454(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白伟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马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