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根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包头市根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223民初981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根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组织代码。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56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公司职工(包头市根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项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包头市根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