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回执字第00071-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拓原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4号电力城对面。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拓原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回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持本裁定书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安云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