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拓原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内蒙古拓原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626民初3468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鄂尔多斯市。
委托代理人:***,乌审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古拓原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艺术厅南街奈伦商务中心五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被告***、内蒙古拓原三菱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