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马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马成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厦门永华光伏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05民初4273号之一
原告:杭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路75号528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丙锋,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永华光伏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火炬高新区(翔安)农业区舫山南路5号303单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永华光伏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0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杭州**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傅志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海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