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焯荣广告有限公司

中山市焯荣广告有限公司、广东盈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执96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焯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南90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AC9J3Y。

法定代表人:梁星亮。

被执行人:广东盈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凤鸣路3号1层05、09之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558G1D。

法定代表人:钟媚华。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焯荣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盈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2071民初15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盈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焯荣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74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返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3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盈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2071执96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盈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焯荣广告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萧兆良

执行员  文志峰

执行员  黄炳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邹 阳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执96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焯荣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道南90号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WAC9J3Y。

法定代表人:梁星亮。

被执行人:广东盈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歧区凤鸣路3号1层05、09之5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558G1D。

法定代表人:钟媚华。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焯荣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盈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0)粤2071民初154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盈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焯荣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74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返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23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调查,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盈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2071执969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盈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焯荣广告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萧兆良

执行员  文志峰

执行员  黄炳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邹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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