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祺昌礼仪广告有限公司

深圳市祺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大鹏新区双超广告装饰经营部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7执125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坪山街道六联社区昌盛路19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7693534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鹏新区双超广告装饰经营部,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三溪社区三溪工业路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86KQ8M。 经营者:***。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0年6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河南省太康县。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祺***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大鹏新区双超广告装饰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307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3895元及利息(待计)、**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本院于2022年8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并追缴案件受理费39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财付通及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 一、已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大鹏新区双超广告装饰经营部在深圳农村商业银行的0002××××1856账户,期限自2022年10月24日至2023年10月23日。 二、已冻结被执行人***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的9999××××6495账户,期限自2022年10月25日至2023年10月24日。 三、已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085e××××@wx.tenpay.com账户,期限自2022年8月5日至2023年8月4日。 四、已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大鹏新区双超广告装饰经营部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粤B4××**的东风牌车辆,期限自2022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8日,该车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分。 六、已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深圳市新创海纳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期限自2022年8月24日至2025年8月23日。 本案扣划到位金额共计8387.70元,扣除案件受理费398元、执行费50元后,余款7939.7元划付至申请执行人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的控制,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延长期限,应当在上述财产控制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延长期限的书面申请。逾期提出的,导致上述财产被解除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方 锐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