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吾思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天津市吾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4执4340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区鞍山**道**号**室。
法定代表人:许昆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吾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开区鞍山**道**号**脑汇科技大厦**室。
法定代表人:贾柏树,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吾思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规定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71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全喜
审判员  张晓斌
审判员  汪若磊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哲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