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04民初5086号
原告:天津市吾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贾树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良,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501/div>
法定代表人:许昆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洁文,男,该公司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珺,女,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市吾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吾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吾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63元,减半收取计3081.5元,由原告天津市吾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美兰
人民陪审员 李兆华
人民陪审员 卢万起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路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