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民终22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天津市吾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百脑汇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贾树柏,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玉良,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v>
法定代表人许昆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铭,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程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天津市吾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百脑汇电子信息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吾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吾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吾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917.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吾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连刚
审 判 员 张秀云
代理审判员 张玉洁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乐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