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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天津市吾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合同纠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04民初9953号
本院对原告天津市吾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16)津0104民初995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2016)津0104民初9953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第12行中,“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担负。”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担负。”
代理审判员 魏俊刚
二〇一七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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