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津0104民初8226号
原告:***。
被告:天津市吾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百脑汇科技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贾树柏,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吾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元,减半收取计6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尤江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刘 奕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