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众合盛大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4财保29号 申请人:潍坊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众合盛大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潍坊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中众合盛大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潍坊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众合盛大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9070********的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及账号为8021********的潍坊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600000元。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中众合盛大农产品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账号为9070********的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及账号为8021********的潍坊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600000元。若余额不足,只收不付,**为止,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申请;逾期,保全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中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