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执异100号
异议人(原审被告):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法定代表人:陈乐平。
异议人(原审被告):江西省青苹果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法定代表人:陈乐平。
异议人(原审被告):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法定代表人:陈保儿。
异议人(原审被告):新干县联创安全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法定代表人:聂鹏飞。
异议人(原审被告):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法定代表人:范燕波。
异议人(原审被告):新干县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法定代表人:杜新红。
异议人(原审被告):李明华,男,1975年9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异议人(原审被告):刘志红,女,1976年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异议人(原审被告):陈乐平,男,197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异议人(原审被告):聂建梅,女,1974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异议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异议人(原审被告):聂斌,男,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
以上异议人异议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彭世伟,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阳明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16103X。
负责人:田欣宇。
在本院审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与李明华、刘志红、陈乐平、聂建梅、***、聂斌、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江西省青苹果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苹果公司”)、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新干县联创安全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新干县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明华、刘志红、陈乐平、聂建梅、***、聂斌、诚信公司、青苹果公司、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新干县联创安全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新干县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其名下财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2018)赣01执异2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李明华、刘志红、陈乐平、聂建梅、***、聂斌、诚信公司、青苹果公司、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新干县联创安全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新干县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李明华、刘志红、陈乐平、聂建梅、***、聂斌、诚信公司、青苹果公司、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新干县联创安全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新干县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赣01执异212号执行裁定书,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作出(2019)赣执复1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8)赣01执异212号执行裁定,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后,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一是被申请人长城资产公司已将其对诚信公司所享有的4600万元债权转让给江西省青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苹建筑公司),并于2017年9月11日对《债权转让协议》实际履行。故其对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不享有4600万元的债权,即其不享有对异议申请人的诉权及申请财产保全权。二是根据(2018)赣01民初266号民事裁定书,保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限额为5400万元,但实际查封了异议人超过1.7亿元的财产,严重超出了裁定书确定的查封限额。故即使保全申请人依法享有诉权也应对超出部分予以解封。三是异议人于2018年10月10日提前归还了1530万元给被申请人,故长城资产公司诉请标的应相应减少1530万元,即查封金额应为3870万元。故超出部分财产应予以解封。
长城资产公司辩称,其与青苹建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其对诚信公司所享有的4600万元债权转让给青苹建筑公司,但青苹建筑公司并未实际履行。异议人提交财产价值清单并非双方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所产生,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且查封的财产大部分设有抵押,抵押后的残值不明。异议人称查封财产超标的无事实依据。青苹建筑公司支付的1530万元并非诚信公司的还款不能直接予以扣减。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赣01民初2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异议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查封了青苹果公司位于新干县山场证号为16××××2、16××××1、16××××1、16××××1、16××××1、1612××××1、15××××1、15××××1、15××××1、16××××1、15××××1、16××××8、16××××1、16××××1、36××××13、36××××16、36××××17、36××××07、16××××01、15××××03、16××××02的林权;查封了诚信公司位于金园路7号证号为20××××89、20××××20、20××××02、20××××75、20××××10、20××××82、20××××29的房产;查封了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位于城南工业园区证号为20××××11、109、112,20××××83、184、185、186,20××××70、20××××60、20××××62、20××××79、20××××45、20××××93、20××××21、20××××57的房产;查封了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位于城南工业园区证号为20××××77、20××××16、20××××35、20××××78的房产;查封了李明华位于的房产;查封了刘志红位于邓家村证号为20××××01(集体土地);查封了陈乐平位于商贸中心开发河北区位于水么(苗木基地)证号为08××××33、08××××89、08××××93的房产,位于凤凰山证号为08××××72号房产,位于新干县,位于水么(苗木基地)证号为08××××17的房产。于2018年8月2日冻结青苹果公司持有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289.2319万股股权,李明华持有的62.3871万股股权,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持有的26.5119万股股权。于2018年8月8日冻结了李明华在江西银行的62×××96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4068.59元。
另查明,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8)赣01民初26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依据本院(2018)赣01民初266号民事裁定对异议人李明华、刘志红、陈乐平、聂建梅、***、聂斌、诚信公司、青苹果公司、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新干县联创安全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新干县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所采取的全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解除冻结青苹果公司持有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289.2319万股股权、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持有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26.5119万股股权。于2019年5月16日解除青苹果公司位于新干县的林权的查封;解除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位于城南工业园区的房产的查封。于2019年8月16日解除冻结李明华持有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62.3871万股股权。于2019年8月30日解除诚信公司位于金园路的房产的查封;解除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位于城南工业园区的房产的查封;解除李明华位于的房产的查封;解除刘志红位于邓家村证号为20××××01(集体土地)的查封;解除陈乐平位于商贸中心开发河北区位于水么(苗木基地)证号为08××××33、08××××89、08××××93的房产,位于凤凰山证号为08××××72号房产,位于新干县,位于水么(苗木基地)证号为08××××17的房产的查封。本院于2018年8月8日冻结了李明华在江西银行的62×××96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4068.59元,该账户冻结已经在2019年8月7日到期,本院没有采取继续冻结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涉案财产是否超标的查封,本院已经作出(2018)赣01民初266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本案异议人所采取的全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随后本院对该案在保全过程中查封和冻结的全部财产一一办理解除查封和冻结的措施。因此,本案的涉案财产已经解除全部保全措施,不存在超标的查封的情形,异议人请求超出部分财产应予以解封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明华、刘志红、陈乐平、聂建梅、***、聂斌、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青苹果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新干县联创安全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新干县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东
审判员 梁 珂
审判员 姚 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万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