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青苹果园林艺术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赣01执异212号
在本院审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与李明华、刘志红、陈乐平、聂建梅、***、聂斌、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江西省青苹果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苹果公司)、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新干县联创安全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新干县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明华、刘志红、陈乐平、聂建梅、***、聂斌、诚信公司、青苹果公司、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新干县联创安全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新干县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其名下财产不服,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为:本院执行(2018)赣01民初266号民事裁定是否超标的保全异议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保全的财产是为了确保判决生效后的执行。本案中,本院查封的青苹果公司、李明华和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均已质押给他人,查封的土地和大部分房产均抵押给他人。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实现质押、抵押后的剩余价值。异议人认为本院超标的保全异议人财产无事实依据。 异议人提出的长城资产公司已将其对诚信公司所享有的4600万元债权转让给青苹建筑公司,即其不享有对异议申请人的诉权及申请财产保全权。以及异议人通过青苹建筑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提前归还了1530万元给长城资产公司,查封金额应为3870万元。上述异议请求实质是对本院保全的依据(2018)赣01民初266号民事裁定书提出异议,不是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异议人的执行异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赣01民初2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异议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查封了青苹果公司位于新干xxx场证号为16140X、16140X1、161105X1、161204X1、161205X、161201X1、15011X1、1501180001、1501X1、16100X、1501X01、16100X08、1614X01、16110X1、360500X13、36080X816、3605X17、360X90907、1611X001、150X003、1610X02的林权;查封了诚信公司位于xxx号证号为20120X89、2012X720、2012X1502、201X5、20120X10、2012X182、20120X729的房产;查封了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位于xxxx园区证号为2006-A-111、109、112,2007-A-183、184、185、186,2009X70、200X60、20090X2、20100X79、20100X、20130XX、20140X1、20140X7的房产;查封了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位于xxxx区证号为20101X177、2010X516、20X235、2012X78的房产;查封了李明华位于金州中大道××、××、××、××号的房产;查封了刘志红位于川琴路××证××房产、××证××20121231201(集体土地);查封了陈乐平位于商贸中心开发河北区证号为X4房产、位于水么(苗木基地)证号为080X33、0803X、080X93的房产,位于瓦桥凤凰山证号为080X72号房产,位于新干县车站北路东方商住楼证××房产,位于水么(苗木基地)证号为08X17的房产。于2018年8月2日冻结青苹果公司持有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289.2319万股股权,李明华持有的62.3871万股股权,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持有的26.5119万股股权。于2018年8月8日冻结了李明华在江西银行的62×××96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4068.59元。 另查明,异议人向法院提交2018年10月10日的《结算业务申请书》一份,欲证明青苹建筑公司替异议人向长城资产公司还款1530万元。
驳回李明华、刘志红、陈乐平、聂建梅、***、聂斌、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青苹果园林艺术有限公司、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新干县联创安全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新干县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财斌 审判员  吴明军 审判员  李国兴
书记员  陶 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