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诚信公司、青苹果公司、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新干县联创安全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新干县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赣执复101号
复议申请人李明华、刘志红、陈乐平、聂建梅、刘小勇、聂斌、诚信公司、青苹果公司、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新干县联创安全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新干县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因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昌中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的(2018)赣01执异21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昌中院在审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公司)与李明华、刘志红、陈乐平、聂建梅、刘小勇、聂斌、新干县诚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信公司)、江西省青苹果园林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苹果公司)、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新干县联创安全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新干县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保全人李明华、刘志红、陈乐平、聂建梅、刘小勇、聂斌、诚信公司、青苹果公司、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新干县联创安全技术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新干县公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已不服该院(2018)赣01民初266号协助咨询通知书,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该院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长城资产公司辩称,其与青苹建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其对诚信公司所享有的4600万元债权转让给青苹建筑公司,但青苹建筑公司并未实际履行。异议人提交财产价值清单并非双方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所产生,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有异议,且查封的财产大部分已设有抵押,抵押后的残值不明。异议人称查封财产超标的无事实依据。青苹建筑公司支付的1990万元并非诚信公司的还款不能直接予以扣减。
南昌中院查明,该院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赣01民初266号民事裁定,冻结异议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该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赣01民初266号执行裁定,分别查封了青苹果公司位于新干县山场证号为1614000002、1614000001、1611050001、1612040001、1612050001、1612010001、1501120001、1501180001、1501080001、1610030001、1501090001、1610090008、1614000001、1611050001、360500576613、360800031816、360500546617、360500590907、1611030001、1502120003、1610030002的林权;查封了诚信公司位于金园路7号证号为20120401989、20120401720、20120401502、20120401775、20120401510、2012040182、20120401729的房产;查封了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位于城南工业园区证号为2006-A-111、109、112,2007-A-183、184、185、186,20090513370、20090513360、20090608162、20100928179、20100928545、20130403693、20140321621、20140526257的房产;查封了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位于城南工业园区证号为20101029177、20101029516、20110823235、20120824278的房产;查封了李明华位于金州中大道附2号、3号、4号、5号的房产;查封了刘志红位于川琴路16号证号为301351的房产、邓家村证号为20121231201(集体土地);查封了陈乐平位于商贸中心开发河北区证号为000924房产、位于水么(苗木基地)证号为080321233、080321689、080321893的房产,位于瓦桥村凤凰山证号为080321172号房产,位于新干县车站北路东方商住楼证号为080325870房产,位于水么(苗木基地)证号为080321117的房产。于2018年8月2日冻结青苹果公司持有江西新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1289.2319万股股权,李明华持有的62.3871万股股权,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持有的26.5119万股股权。于2018年8月8日,该院冻结了李明华在江西银行的62×××96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4068.59元。 另查明,异议人向法院提交2018年10月10日的结算业务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青苹果公司替异议人向长城资产公司还款1530万元。
南昌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的焦点为:该院执行(2018)赣01民初266号民事裁定是否超标的保全异议人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保全的财产是为了确保判决生效后的执行。本案中,该院查封的青苹果公司、李明华和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持有的股权均已质押给他人,查封的土地和大部分房产均抵押给他人。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实现质押、抵押后的剩余价值。异议人认为该院超标的保全异议人财产无事实依据。 异议人提出的长城资产公司已将其对诚信公司所享有的4600万元债权转让给青苹果公司,即其不享有对异议申请人的诉权及申请财产保全权。以及异议人通过青苹果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提前归还了1530万元给长城资产公司,查封金额应为3870万元。上述异议请求实质是对该院保全的依据(2018)赣01民初266号民事裁定提出异议,不是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应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保全查封、冻结的财产是否构成超标的查封、扣押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案件有关的财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财产保全裁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本案中,执行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据以执行所依据的该院(2018)赣01民初266号民事裁定载明,冻结异议人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5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因此,本案保全请求范围应为银行存款54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保全执行,案件尚未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判断是否存在明显超保全标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情形,关键是要对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价值作出客观合理的估定或通过市场询价等方法确定,而后才能与保全裁定书载明的标的额进行比较。执行法院在本案执行中已查封、扣押、冻结上述复议申请人名下的多处房地产、林权、股权、苗木资产以及银行存款等财产,但是本案原审异议裁定在未查明上述财产价值及案外人优先清偿债务后的剩余价值的情形下,直接认定本案已查封、冻结的财产没有超出保全请求的范围,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虽然复议申请人在本案原审异议裁定作出之后、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之前已向执行法院提交了部分证据材料。但是经审查查明:一是已查封青苹果公司名下的林权以及李明华、刘志红、陈乐平名下的大部分房地产价值及担保债权额没有提交证据材料证实;二是在已提交的评估报告中,有相当一部分估价对象不是本案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且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估价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额;三是在已提交的证据材料中除编号为新干[2018](房评)字第884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和编号为赣中恒评报字[2018]地1030号、赣山林子(2018)第103004号评估报告尚在有效期内之外,其余评估报告和财产证明因均已超过一年有效期而无效,无法作为本案证据使用。其中编号为新干[2018](房评)字第884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虽在有效期内,但是估价总额仅为(24873664元-陈保尔房产估价1153412元)23720252元;编号为赣中恒评报字[2018]地1030号、赣山林子(2018)第103004号评估报告虽尚在有效期内,但是该报告已经明确其用途仅限于委托人(新干县交通运输局)拟进行苗木征收提供价值参考,且该苗木资产估价仅为估价为5148578元,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相关性。因此,根据上述证据材料也无法查明和判断比较本案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价值是否已经超过本案保全裁定书载明的金额,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另外,本案执行法院查封和冻结的财产因涉及多处房地产、林权、股权、苗木资产以及银行存款,种类和数量均较多,执行法院在审查阶段指定复议申请人在三日内提交所有证据材料缺乏法律依据,且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符,应当予以纠正。综上,复议申请人的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审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并发回重新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补充查明,南昌中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异议申请,于同年12月18日作出(2018)赣01执异212号限期举证通知书告知本案复议申请人称,经查,该院查封上述复议申请人的财产中,部分已设立抵押、质押等优先权。为查明事实,现要求复议申请人在收到该通知的三日内向该院提交证明,证明查封财产的价值及实现优先权后的剩余价值。如在期限内未提交相关证据,将承担举证不利的相应后果。该举证通知书注明送达日期为2018年12月26日。 在本案原审异议裁定作出之后、申请复议之前,复议申请人向执行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诚信公司名下房产评估报告(未见报告编号),用以证明诚信公司名下位于新干县金川镇金园路7号丰源帝景的房屋经评估抵押价值为人民币1751.32万元,已抵押贷款850万元,尚余价值901.32万元。该评估报告显示估价基准日为2017年4月21日。该房地产抵押贷款金额未见证据证明。 2.编号为新干[2018](房评)字第884号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显示:确定估价对象江西新干良豪米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干县金川镇城南工业区内地上12栋建筑物、陈保儿名下位于商贸中心A楼赣纬一街19号(一栋私房)评估价值。其中包括:未见房权证号的车间用房(第2层、框架)、综合楼(第4层、混合)、工业用房(第1层、砖木)、干房权证2007字第A-××号、房权证干府房字第××号、干房权证新干县字第××号、干房权证新干县字第××号、干房权证新干县字第××号以及陈保儿名下位于新干县车站南路商贸中心A楼赣纬一街19号(第3层,房权证干府房字第××号),在2018年6月11日评估价值为24873664元(其中陈保尔房产估价1153412元)。该房地产抵押贷款金额未见证据证明。 3.编号为新干[2016](房评)字第190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显示:确定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干县金川镇城南工业区[地上3栋建筑物,分别为房权证新干县字第××号(砖木)、房权证新干县字第××号(砖木)、房权证新干县字第××号(框架)]、范青春名下位于新干线善鑫路79号[私房1栋,房权证为干府房字第××号及其出让性质土地使用权权证号为干国用(2006)字第C-166号)],估价8058448(其中私房1616298元),估价基准日不详,但见估价作业日期为2016年2月2日。该房地产抵押贷款金额未见证据证明。 4.编号为赣首佳[2016](吉估)字第075号。显示:确定江西省天仁种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新干县城南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干国用(2010)第016号),在估价基准日2016年1月27日的估价为2484000元。该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金额未见证据证明。 5.编号为新干诚信评字(2016)房评1389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显示确定李明华与刘志红共同所有的位于新干县金川镇金川中大道附2号广阔商贸城A幢/单元107号(干房权证新干县字第××号)、702号(干房权证新干县字第××号)、802号(干房权证新干县字第××号)商业用房、B幢/单元34号车库用房(干房权证新干县字第××号)物业进行评估,评估目的是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抵押价值,在估价时点2016年9月9日的抵押价值为13077801元。 6.编号为赣中恒评报字[2018]地1030号、赣山林子(2018)第103004号评估报告。显示,确定新干县交通运输局因G105改)扩)建涉及的青苹园公司名下苗木资源资产,在估价基准日2018年10月23日的估价为5148578元。该评估报告结论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评估目的:该报告只能用于为委托人(新干县交通运输局)拟进行苗木征收提供价值参考的目的和用途。 7.编号为吉共创自[2017]32号资产评估报告。显示,基于为征地补偿苗木迁移提供价值参考依据的评估目的,确定青苹果公司名下苗木资产价值在评估基准日2017年8月11日为11645945.8元。该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即自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0日内有效。 8、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12日向吉安市石阳公证处出具的证明。显示:该社2015年开展了新增股金募集工作,每股按2.3元购买。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南昌中院一致。
一、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1执异212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九重 审 判 员 龙 崎 审 判 员 汤志勇
代书记员 尹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