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左金山、浙江南越置业有限公司沭阳县分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22民初8831号******
原告:***,男,1953年3月20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来,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金山,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浙江南越置业有限公司沭阳县分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台州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561795464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梦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南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城小南门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履坦岗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左金山、浙江南越置业有限公司沭阳县分公司、浙江南越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汤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建沂******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