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被告左金山、浙江南越置业有限公司沭阳县分公司、浙江南越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汤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建沂******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