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湘1103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何家坪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履坦岗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180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1民终180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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