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浙0723执恢311号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等: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浙0723民初1859号民事判决(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等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0)浙0723执恢311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