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民监12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履坦岗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何家坪**。
法定代表人:唐某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二审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鸿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作出(2017)湘11民终18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新民
审判员  唐爱民
审判员  刘明跃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冰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