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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3执1886号
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庄严。
申请执行人: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履坦镇岗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X096877778。
法定代表人:陈森棋。
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莉婷,浙江浙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上顶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温泉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693607592R。
法定代表人:刘世平。
被执行人:*******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温泉南路**会信用代码:91330723050101205H。
法定代表人:刘世平。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上顶置业有限公司、*******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723民初1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上顶置业有限公司、*******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邮寄立案材料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收到立案材料后,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9614007元。目前被执行人浙江上顶置业有限公司、*******大酒店有限公司均未履行。
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浙江上顶置业有限公司、*******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因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被执行人浙江上顶置业有限公司、*******大酒店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两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了被执行人浙江上顶置业有限公司、*******大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上顶置业有限公司、*******大酒店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021年9月3日,本院挂拍处置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大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2021年10月19日,本院受理了被执行人浙江上顶置业有限公司的预重整一案。综上,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
2021年12月1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过邮寄执行回告书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表示不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回告书、预重整通知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上顶置业有限公司、*******大酒店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后,认为依法可以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23执18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上顶置业有限公司、*******大酒店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浙江上顶置业有限公司、*******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后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郑超明
审判员鲍圣锴
审判员王国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