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30民初3号
原告:***,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婺源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县城小南门3号1幢1层1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X0968777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南越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8元,减半收取计4,42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