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众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2)陕0303执457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众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宝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宝劳人仲案字(2021)第583号具有执行内容的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众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18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以被执行人已向其付清18000元,本案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3执45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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