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众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6执80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众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185)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111。
法定代表人张亮,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喻绍伟,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汤峪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389。
法定代表人白文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雨,系该公司职工。
申请执行人陕西众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26民初3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被执行人清偿申请执行人案款9175243.3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9006.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内容自觉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70171元由被执行负担。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案款。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太白山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陕西省眉县XX镇XX区土地二处(不动产单元号:陕(2019)眉县不动产权第0001286号,面积:82569.05㎡,不动产单元号:陕(2018)眉县不动产权第0000406号,面积:22342㎡)予以轮候查封,现暂不予以处置。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陕西众辉建设有限公司已受偿标的0元,未受偿案款9175243.33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9006.5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不受时效之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8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万**          
审  判  员  王宏让
审  判  员  王延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 官助 理   赵  震                      
书  记  员   曹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