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众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阴市昕启缘建材经销部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82民初1141号
 
原告:员博博,男,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华阴市昕启缘建材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
经营者:***,男,199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建龙,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众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员博博、华阴市昕启缘建材经销部与陕西众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员博博、华阴市昕启缘建材经销部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员博博、华阴市昕启缘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0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员博博、华阴市昕启缘建材经销部共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杨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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