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执117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众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177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0596635111。
法定代表人:张亮,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宝鸡市恒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90788639T。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81966********,住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2号楼0713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6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31979********,住宝鸡市金台区宝虢路8号院24幢3单元2001室。
被执行人:杨献典,男,汉族,1961年l1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71961********,住宝鸡市金台区第五大道联盟花园。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302民初38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陕西众辉建设有限公司与宝鸡市恒丰置业有限公司、***、***、杨献典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3594707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睿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