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民初3701号
原告:***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指南针时尚酒店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305334423R。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众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虢十路3号盛世广场21号楼25楼2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059663511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众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受理。2022年6月21日,原告***捷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捷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捷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90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捷工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