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民初1353号
原告:***,男,生于1962年10月17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陕西庭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旸。
被告:陕西众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1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宝鸡市宏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陕西庭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众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市宏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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