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众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宝鸡市宏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众辉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民初1353号 原告:***,男,生于1962年10月17日,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 被告:陕西庭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旸。 被告:陕西众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1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宝鸡市宏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陕西庭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众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宝鸡市宏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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